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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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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考点(二),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是什么,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刑犯从宽处理,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宽处理的告知义务 新法第118条第2款增加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解读: 2011 年刑八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条中增加此规定,是为了使嫌疑人更为清楚如实回答将会得到从宽处理的后果。 考察方式: 至多只是一个选项,且难度极低,一般了解即可。 拘传传唤时间 旧法第92 条第2 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法第117条第2、3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变化: 1、将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延长至24 小时。 2、增加规定: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解读: 实践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核实有关证据和办理拘留等手续,有时12 小时不够用,因此延长拘传和传唤时间。 考察方式: 只会出一个选项,注意并非任何案件都可拘传、传唤24 小时,必须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 讯问地点 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读: 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考察方式: 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旧法第92 条第1 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新法第117条第1款: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变化: 增加了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口头传唤。 解读: 实践中在犯罪现场发现可疑的嫌疑人,如果不及时进行讯问,就可能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因此,此次增加了现场口头传唤的制度,同时为了规范现场口头传唤,要求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记入讯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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